飛達帽業控股:

提名候選董事的程序

根據章程細則第88條,概無任何人士(於會上退任董事除外)合資格於任何股東大 會上參選董事,除非:

(a) 該人士獲董事會推薦;或
(b) 由正式合資格出席大會並有權投票的股東(並非擬參選人士)簽署通告,其內 表明建議提名該人士參選的意向,並附上所提名人士簽署表示願意參選的通 告,該等通告須呈交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予公司秘書,惟該等通告之最短 通告期限為至少七(7)日,且(如該等通告於寄發有關該推選之股東大會通告 後提交)該等通告之期間由寄發有關該推選之股東大會通告翌日起計至不遲 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7)日止。

據此,如股東欲提名一名人士參選董事,以下文件須有效地呈交總辦事處或過戶 登記處予公司秘書,其中包括(i)彼建議提名該人士參選之意向通告;(ii)該名被提 名人士同意參選之通告,連同(iii)按上市規則第13.51(2)條所要求之個人履歷;以 及(iv)被提名參選人同意刊發其個人資料之書面同意書。

本程序所用詞彙與章程細則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