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致力維持高水平之企業管治常規。董事會認為良好之企業管治能提高股東之利益。董事會認為, 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本公司已採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14所載的企業管治守則(「企管守則」)的原則並遵守所有守則條文。
企業管治原則及本公司之常規
A. 董事
A.1. 董事會
發行人應以一個行之有效的董事會為首;董事會應負有領導及監控發行人的責任,並應集體負責統管並監督發行人事務以促使發行人成功。董事應該客觀行事,所作決策須符合發行人利益。
董事會的主要角色乃指導及監督本集團的行政及管理工作,確立其策略方向並制定業務發展計劃。董事會授權及委派若干責任予主要行政人員及管理層,負責本集團的日常運營工作。
董事會會議於每季定期舉行。此外,特別董事會會議將於有需要時舉行。二零二四年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提名委員會會議、薪酬委員會會議及審核委員會會議中個別董事之出席情況如下:
董事會定期會議議程之事項,經諮詢董事後釐定。
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之日期至少在14日前安排並發出通知,以讓全體董事皆有機會騰空出席。至於所有其他董事會會議,則會發出合理通知。
所有董事均可獲公司秘書提供意見及服務,確保能夠遵守董事會程序及所有適用規則及規例。
董事會、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之會議記錄均由公司秘書備存。董事發出合理通知後,均可於合理時間內查閱有關會議記錄。
董事會及董事委員會之會議記錄,乃對各董事會及委員會所考慮事項及達致之決定作足夠詳細之記錄,其中包括董事提出之任何問題或表達之反對意見。董事會會議記錄初稿及最後定稿均會送呈全體董事,分別供董事發表意見及作記錄之用。
董事會可議決為董事提供個別獨立專業意見,以協助董事履行其對本公司之責任,費用概由本公司負責。
A.2. 主席及最高行政人員
每家發行人在經營管理上皆有兩大方面-董事會的經營管理和發行人業務的日常管理。在董事會層面,該等職責之間必須清楚區分,以確保權力和授權分佈均衡,不致權力僅集中於一位人士。
守則條文第C.2.1條訂明主席與最高行政人員的角色應有區分,並不應由一人同時兼任。
顏禧強先生為本公司主席。顏先生負責監督本集團之製造設施之管理,並同時領導董事會。彼確保董事會能夠有效地運作及履行職責,並及時就所有重要及適當事宜進行討論。顏先生亦負責確保已妥善告知全體董事有關董事會會議上討論之事宜,同時確保全體董事及時收到足夠及完備可靠之資料。顏先生為顏寶鈴女士,銅紫荊星章,太平紳士之丈夫。
顏寶鈴女士,銅紫荊星章,太平紳士為本公司副主席兼董事總經理,彼負責本集團製造業務之市場推廣活動。顏女士為顏禧強先生之妻子。
董事會認為董事會內之權責已足夠分立,足以確保權力及授權取得平衡。
A.3. 董事會組成
董事會應根據發行人業務需要而具備適當技巧和經驗。董事會應確保其組成人員的變動不會帶來不適當的干擾。董事會中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組合應該保持均衡,以使董事會上有強大的獨立元素,能夠有效地作出獨立判斷。非執行董事應有足夠才幹和人數,以使其意見具有影響力。
董事會包括六名執行董事,分別為顏禧強先生、顏寶鈴女士,銅紫荊星章,太平紳士、James S. Patterson先生、顏肇翰先生、黎文星先生及顏肇臻先生;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為 吳君棟先生、莊棣盛先生及李引泉先生。在所有披露本公司董事姓名之公司通訊中,全體董事已按本身職務之類別,明確劃分為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
本公司已符合上市規則第3.10(1)及第3.10(2)條有關委任足夠數目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委任一名具合適專業資格或會計或有關財務管理專業知識之獨立非執行董事之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3.10A 條,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人數亦至少佔董事會三分之一。
根據上市規則附錄14,其建議在釐定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時,擔任董事超過九年足以作為一個考慮界線。若獨立非執行董事在任已過九年,其是否獲續任應以獨立決議案形式由股東審議通過。
吳君棟先生已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九年。本公司已經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收到吳先生呈交之獨立確認書。吳先生並無參與本集團任何執行管理工作。考慮到吳先生過去多年獨立的工作, 董事認為,儘管吳先生服務本公司已超過九年,惟其仍符合上市規則項下之獨立性。董事會相信, 吳先生續任將能維持董事會的穩定,而吳先生在法律領域的豐富經驗,亦能讓董事會獲益良多。
除吳君棟先生外,另外兩位獨立非執行董事莊棣盛先生及李引泉先生亦已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就其獨立性向本公司提供年度確認。
董事會成員簡歷(包括董事之間之關係)已載於年報第10至13頁,當中說明董事會成員具備之不同技能、專長、經驗及資格。
於回顧年度內,全體董事均有出席企業管治培訓課程,或閱讀材料。
於回顧年度內,主席曾在其他執行董事避席下與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舉行一次會議,以討論本公司之業務。
A.4. 董事會多元化政策
本公司知悉董事會層面日益多元化將為達成本公司策略目標及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董事會已採納董事會多元化政策,當中載列達至及維持董事會多元化之方法。
根據董事會多元化政策,本公司藉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文化及教育背景、種族、專業經驗、技能、知識及其他特質,以實現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本公司亦根據其自身業務模式及不時之特定需求釐定最優董事會成員組合。
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本公司維持一個有效的董事會,成員具有不同的性別、專業背景及行業經驗。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在整個年度得到貫徹實施。於本年報日期,董事會由一名女性及七名男性董事組成。董事會認為,根據多元化政策,董事會的性別多元化是令人滿意的。
本公司致力為所有員工提供平等的就業及晉升機會,而不論性別、年齡、宗教及籍貫。特別是,在員工層面(包括高級管理層)的男女比例於本報告日期約為1:0.9。董事會認為,性別比例符合行業標準,而本公司已在員工層面實現性別多元化。有關本公司僱員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公司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
A.5. 委任、重選和罷免董事-提名委員會
董事會新董事的委任程序應正式、經審慎考慮並具透明度,另應設定有秩序的董事繼任計劃。全體董事均應每隔若干時距即重新選舉。發行人必須就任何董事辭任或遭罷免解釋原因。
守則條文第B.2.2條訂明所有董事必最少三年輪席退任一次。
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第84條,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三分之一之董事(如並非三或三之倍數則為最接近但不超過三分之一之數目)須輪值退任,惟每名董事(包括獲委以具體任期者、董事會主席及本公司董事總經理)須最少每三年輪值退任一次。
本公司全體董事均有指定任期,而本公司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均須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第84條輪值退任及重選。
所有為填補臨時空缺而獲委任或新加入之董事,須在接受委任後首次股東大會上經由股東選舉。
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獲委任為本公司執行董事之顏肇臻先生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出席培訓課堂,在課堂上,外聘法律顧問就其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適用的上市規則規定、其作為董事的責任以及向證監會及香港聯交所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可能產生的後果提供有關香港法律之法律意見。有關其委任,其已經確認了解法律顧問提供的資料。
本公司已成立提名委員會,並遵照不時經修訂之上市規則(包括守則條文第B.3.1(a)至(d)條所述之規定)以書面訂明其職權範圍。提名委員會的其他職責包括審查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相關目標、審查董事履行職責的表現,以及制定、審查及實施董事提名程序。
於本年報日期,委員會由李引泉先生出任主席,其他成員分別為吳君棟先生、莊棣盛先生、顏禧強先生及顏肇臻先生。
提名委員會已考慮彼等之專業經驗及種族等可計量目標實施董事會多元化政策。該等目標將不時檢討以確保乃屬適當並將確定達至該等目標的進度。提名委員會將不時檢討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如適當)以確保其持續效力。
委任新董事之建議將由董事會考慮及審議。所有候選人必須符合上市規則第3.08及3.09條所載之標準。獨立非執行董事之候選人亦須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之獨立性標準。在甄選及推薦董事候選人時,提名委員會考慮眾多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種族、專業經驗、技能、知識、服務年限以及其他可能被視為相關及適用的因素。
A.6. 董事提名程序
根據公司細則第85條,除退任董事外,如獲董事推薦參選之人士或如有資格出席大會並在會上投票的本公司成員(被推薦人士除外)及時向本公司的總辦事處或註冊辦事處提交意向通知書,表明願意參選的意向,則該人士可以有資格在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於二零二四年,一名董事候選人獲提名。
A.7. 董事責任
每名董事須時刻了解其作為發行人董事的職責,以及發行人的經營方式、業務活動及發展。由於董事會本質上是個一體組織,非執行董事應有與執行董事相同的受信責任以及以應有謹慎態度和技能行事的責任。
本公司確保每名新董事於受委任時對本集團之運作及業務均有適當的理解,以及完全知道本身在法規及普通法、上市規則、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以及本集團之業務管治政策下之職責。本集團持續給予董事有關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以及本集團業務及策略發展資料,以履行其職責。
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均積極參與董事會會議,對於涉及策略、政策、公司表現、問責性、資源、主要委任及操守準則等各方面事宜,給予獨立判斷。彼等負責審查本公司之表現能否達到既定之企業目標及宗旨,並監察有關表現匯報之事宜。彼等亦須於出現潛在利益衝突時發揮牽頭引導作用, 並出任審核、薪酬及提名委員會成員。
各董事均知悉其應付出足夠時間及精神以處理本公司之事務。
本公司已採納上市規則附錄10所載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本公司向全體董事進行查詢後,全體董事已確認彼等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一直遵守標準守則所載之有關規定標準。本集團其他可能掌握本公司內幕資料的員工亦受到相同的交易限制。
董事會亦根據企管守則承擔企業管治職能。於二零二三年,董事會在企業管治方面曾進行以下工作:
1. 制定及審查本公司的企業管治政策及實踐;
2. 審查及監督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及持續專業發展;
3. 審查及監督公司的法律及監管規定的合規政策及實踐;
4. 制定、審查及監督適用於員工及董事的行為守則及合規手冊;及
5. 審查本公司在企管守則的合規情況及企業管治報告中的披露。
A.8. 董事會獨立性
本公司認為,董事會獨立性對優良的企業管理及確保董事會有效運作非常重要。董事會已建立機制,以確保個別董事提出的獨立意見及建議得以傳達給董事會,以促進決策的客觀性。具體而言, 本公司已採取以下機制:
1. 於本年報日期,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成,其中三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符合上市規則有關董事會必須由至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佔董事會至少三分之一)組成的規定;
2. 每年,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都需要書面確認其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的獨立規定,並披露其於上市公司或組織以及其他重要承諾中擔任的職務數量及性質;
3. 提名委員會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並審查其對獨立性的年度確認書;
4. 當個別董事有需要時可隨時獲取外部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本公司承諾;及
5. 鼓勵所有董事在董事會會議及╱或董事會委員會會議期間自由發言並表達其觀點,不受其他董事的影響。
A.9. 資料提供及使用
董事應適時獲提供適當的資料,其形式及素質須使董事能夠作出知情決定,並能履行其作為發行人董事的職責及責任。
就定期舉行之董事會會議,及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就所有其他會議而言,本公司會將議程及相關董事會文件全部及時送交全體董事,並至少在計劃舉行董事會會議或其轄下委員會會議日期三天前發出。
公司秘書定期提醒管理層人員有責任及時向董事會及其轄下委員會提供充足資料,以讓董事能夠作出知情決定。管理層所提供之資料必須完整可靠。董事會及每名董事均可各自獨立聯絡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所有董事均有權查閱董事會文件、會議記錄及相關文件資料。董事如有問題,本公司會採取步驟盡快及盡量作出全面回應。
B.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之薪酬
B.1. 薪酬及披露的水平及組成
發行人應披露其董事薪酬政策及其他薪酬相關事宜的資料;應設有正規而具透明度的程序,以制訂有關執行董事薪酬的政策及釐定全體董事的薪酬待遇。所定薪酬的水平應足以吸引及挽留公司成功營運所需的一眾董事,但公司應避免為此支付過多的薪酬。任何董事不得參與訂定本身的薪酬。
本公司已成立薪酬委員會,並根據企管守則之守則條文第E.1.2(a)至(i)條以書面訂明其職權範圍。薪酬委員會負責就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供建議,並制定及審閱本集團全體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具體薪酬待遇。
薪酬委員會大多數成員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會乃由吳君棟先生擔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莊棣盛先生、李引泉先生、顏寶鈴女士,銅紫荊星章,太平紳士及顏肇翰先生。
委員會曾考慮以下有關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薪酬方案,並向董事會作出建議:
1. 每年薪酬檢討政策;
2. 授出購股權作為長期獎勵計劃之一部分;及
3. 表現掛鈎花紅。
本集團確保其僱員,包括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薪酬水平具有競爭力,且僱員之薪酬乃按其職位及表現而釐定。本集團之主要僱員亦根據本公司設立之購股權計劃獲授購股權。
有關二零二四年董事薪酬之詳情,乃載於財務報表附註39(a)。有關本公司購股權計劃之詳情,乃載於董事會報告及財務報表附註29。
名列在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簡歷」一節之高級管理人員之薪酬範圍如下:
薪酬委員會於履行其職責時已獲得認為必須之充分資源,包括獲取專業意見。
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並無與上市規則第17章有關重大事項需要由薪酬委員會審查或批准。
C. 問責與核數
C.1. 財務匯報
董事會應平衡、清晰及全面地評核公司的表現、狀況及前景。
管理層已向董事會提供有關解釋及資料,讓董事會可以就提交給董事會批准前之財務及其他資料, 作出有根據的評審。
董事知悉其有責任保存正確之會計記錄,並編製各財務期間之財務報表,該等財務報表必須真實而公平地反映本集團該段期間之事務狀況及業績及現金流量。於編製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時,董事已作出審慎合理之判斷及估算,並以持續經營基準編製財務報表。經適當調查,董事並未發現任何與重大不確定因素有關的事件或狀況可能會對本集團繼續持續經營的能力產生重大疑問。
核數師有關其申報責任之聲明,乃載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報第73至78頁之獨立核數師報告內。
董事會應平衡、清晰及明白地評審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其他涉及股價敏感資料之公佈及根據上市規則規定須予披露之其他財務資料,以及向監管者提交之報告書以及根據法例規定須予披露之資料。
C.2. 內部控制
董事會應確保發行人的內部控制系統保持健全及有效,以保障股東的投資及發行人的資產。
董事會負責本集團之內部控制系統,並透過審核委員會審閱其有效性。董事會要求管理層設立及保持健全及有效之內部控制。本集團對不同系統之內部控制(包括財務、營運及合規監控)與風險管理職能之審閱,根據各業務及監控之風險評估有系統地輪流進行。
C.3. 審核委員會
董事會應就如何應用財務匯報及內部控制原則及如何維持與公司核數師適當的關係作出正規及具透明度的安排。發行人根據上市規則成立的審核委員會須具有清晰的職權範圍。
本公司已成立審核委員會,並以書面訂明其職權範圍,清晰列明其授權及職責。審核委員會之職權範圍包括守則之企管守則條文第D.3.3(a)至(n)條所載之職權,並經作出所需之適當修訂。審核委員會之職權範圍已登載於本公司網頁以供查閱,當中闡述其角色及董事會所賦予之權力。
誠如其職權範圍所載,審核委員會負責審閱財務匯報系統及內部控制程序、年報及財務報表及中期報告。
審核委員會由本公司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由莊棣盛先生擔任主席。外部核數師於二零二四年出席一次會議。
以下為審核委員會於年內履行之工作概要:
1. 已審閱外部核數師審核委員會報告及管理層回應;
2. 已審閱及建議董事會批准二零二三年之核數費用方案;
3. 經考慮後已建議董事會促請股東續聘現任核數師為本公司二零二四年之外部核數師;
4. 已審閱及批准本集團之二零二五年內部審核計劃;
5. 已審閱內部審核報告以及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報告,並已提請管理層垂注內部控制問題及高風險領域;
6. 已審閱二零二三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及年終業績公佈;
7. 已審閱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報告及中期業績公佈;
8. 已審閱關鍵審計事項的釐定及匯報;
9. 支援董事會監督企業管治、財務報告、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的表現;及
10. 審查年度風險登記冊執行期間提出的風險,並批准風險容忍度。
管理層已處理委員會提出之全部事宜。委員會之工作及調查結果已向董事會作出匯報。年內,就向管理層及董事會提出之事項,概無重大事宜須於年報內作出披露。
董事會同意審核委員會續聘現任核數師為本公司二零二四年之外部核數師之建議。
本集團外部核數師之酬金為審核費用2,870,000港元及其他非審核服務117,000港元。
審核委員會之完整會議記錄由公司秘書保存。審核委員會會議記錄之初稿及最後定稿在會議舉行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先後送呈委員會全體成員,分別供有關成員發表意見及作記錄之用。
審核委員會成員並無本公司現任核數師行之前任合夥人。審核委員會於履行其職責時已獲提供足夠資源。
D. 股息政策
本公司已制定股息支付政策,載明釐定本公司股息付款時的因素、本公司的長期盈利能力及預期現金流入及流出、股息支付的頻率及形式。該政策應定期檢討及提交董事會批准是否需要修改。
E. 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報告
E.1. 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
年內,本集團已遵守企業管治守則之守則條文第D.2條,設立適當及有效之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董事會負責本集團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並負責定期審查其有效性。有關系統旨在管理而不是消除無法實現業務目標的風險,並只能對重大誤報或損失提供合理而不是絕對的保證。
(i) 監控環境
本集團在一個完善的監控環境下營運,其涵蓋管理風險及內部控制的四個任務及職責層面:
任務 |
問責性 |
職責 |
高水平檢討 |
董事會 |
整體負責本集團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 透過審核委員會監督對策略及營運風險的監控及監控現有控制系統的成效。 |
監督 |
審核委員會 |
協助董事會監控企業管治、財務匯報、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的性能;檢討於年度風險登記冊簽署中提出的風險;審批風險承受度。 |
風險及監控主體 |
總部及業務單位主管 |
負責日常執行及監察內部控制;制定及執行策略性政策及營運指引。 |
風險監控及溝通 |
財務總監、公司秘書及 內部審核團隊 |
評估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以識別待改進的方面;監控企業管治披露、法定及上市規則合規;展開調查。 |
(ii) 風險評估
本集團的風險管理流程已植入我們的策略制定、業務規劃、資本配置、投資決策、內部控制及日常營運。管理層負責執行風險評估,並肩負監控的設計、實施及維護。管理層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合規部及外部專業人士的協助及專業知識支持下承擔其職責。所識別的主要風險會記錄於風險登記冊,並予以監控及定期更新,以反映最新的情況發展。
執行董事定期與各業務單位╱部門主管溝通,以識別日常營運風險及找出減輕該等風險的方法(如有)。
就財務風險而言,董事會每半年審批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及以預算為基礎檢討其營運及財務表現以及主要表現指標。管理層以預算為基礎密切監察各業務單位每月的財務匯報,以偵測業務單位層面的重大偏離。所有重大資本投資或收購決策均須獲董事會批准。
財務總監、公司秘書以及高級人力資源及行政經理與外部法律及財務顧問一起檢討對相關法律及法規、上市規則、公開披露規定及我們的合規實務標準的遵守情況。
(iii) 監控活動
監控活動包括(其中包括)審批及核實、檢討、資產保護及職責分離。該等活動由本集團內部不同層面的人員透過清晰界定的政策及程序執行:
高級檢討: |
以預算為基礎檢討表現。就所有兩個業務板塊(製造及貿易)而言,業務單位主管與總部管理層討論每月的營運更新及財務匯報,以管理營運及財務風險。此外,就製造業務單位而言,就各工廠設置每月的產量目標及次品率目標。每兩週舉行一次關鍵業績指標會議及每週舉行一次生產會議,以監控實際表現。 |
信息處理: |
本公司企業資源規劃系統內建有關交易準確性、完整性及授權的若干監控職能,於需要時可生成異常報告以作出跟進行動。 |
物理監控: |
存貨及主要固定資產由指定的人員於指定地點保管,並須作出定期檢查。 |
職責分離: |
倘情況許可,本集團會在不同人員之間進行職責區分及分離, 以加強核查及減輕錯誤或濫用風險。 |
發佈內幕消息: |
為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上市規則,本集團已制定程序,以適當與及時的方式處理及發佈內幕消息, 例如採取步驟確定充足細節,對有關事件及其對本集團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內部評估,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意見及核實資料。除非屬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的任何安全港,否則本公司將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公眾披露任何內幕資料。在向公眾全面披露有關資料之前,任何掌握有關資料的人士必須確保嚴格保密,且不得買賣本公司任何證券。 |
(iv) 資訊及溝通
業務單位從客戶、供應商、僱員及相關貿易組織及機構部門收集的資訊會作內部討論,並向香港總部的管理層作正式或非正式的匯報,以加快決策流程。管理層向董事會匯報有關表現、發展、重大風險及主要舉措以及其他相關事宜的最新情況,而董事會則向管理層傳達其所需資料並提供指引及反饋。每年最少舉行四次董事會會議。
(v) 監控
監控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其涉及由適當人員評估監控的設計及運作並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董事會及審核委員會在內部審核團隊的協助下監督有關流程。每年舉行兩次審核委員會會議。審核規劃及內部審核報告已經審核委員會審閱及批准。並無於二零二四年審核中注意到任何重大內部控制缺點。
我們的外聘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對本集團的財務報表進行獨立的法定審核,並向審核委員會報告其在審核過程中注意到的我們的內部控制程序的任何重大缺點。
整體評估財政年度
1. 本集團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及會計系統已獲確立並有效地運作,其目的是為提供合理而非絕對的保證,以確保重大資產獲得保障,識別及監控本集團面對的業務風險,重大交易均在管理層授權下執行以及財務報表能可靠地對外發佈。
2. 控制系統持續運作,以識別、評估及管理本集團所面對的重大風險。
3. 本集團會計及財務匯報團隊人力資源充足,其員工具有足夠的資歷及經驗,並有充足的培訓課程及相關預算費用。
4. 董事會對本集團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的有效性進行審查,當中涵蓋了所有重大控制系統、政策及程序。具體而言,董事會已評估(i)本集團建立的四層控制環境;(ii)風險評估及管理程序;(iii)本集團內不同職級人員的各種控制活動;(iv)資料報告及分析系統;及(v)外部核數師、審核委員會及董事會的監督程序。董事會在審查並未發現重大的內部控制缺陷。
E.2. 反貪污政策
本公司對本集團內所有商業交易中的任何形式貪污及賄賂採取零容忍政策。本公司完全致力以誠信方式營商,並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以預防貪污及賄賂。貪污行為可能令本集團及個別員工面臨潛在的刑事及民事責任,進而對本集團聲譽及營運造成重大影響。
為提高本集團僱員對反貪污的認識及提高誠信標準,本公司已制定反貪污政策。本集團所有員工都需要遵守該政策的規定,並遵守相關的行為守則。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本集團並未發現涉及本集團及其員工嚴重違反有關貪污、行賄及欺詐方面的任何法律及規例。
E.3. 舉報政策
本公司致力實現及保持高水平的公開性、完整性及問責制。為了提高檢測及壓抑任何可疑的不當行為、瀆職行為或違規行為的效率,本公司已採用舉報政策,此乃本公司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該政策,我們鼓勵本集團員工及任何第三方(包括客戶及供應商)以保密的方式善意舉報與本集團有關的任何實際或可疑的不當行為、瀆職行為或違規行為。該政策為員工及第三方提供若干舉報渠道,並為調查過程及結果通知制定明確的指引。
F. 董事會權力的轉授
F.1. 管理職能
發行人應有一個正式的預定計劃,列載特別要董事會作決定的事項。董事會應明確指示管理層哪些事項須先經由董事會批淮而後方可代表發行人作出決定。
董事會負責制定本集團之整體策略、監察及控制本集團之表現,而管理層之責任為管理本集團之業務。
當董事會將其管理及行政職能授予管理層時,同時就管理層之權力給予清晰之指引,特別是在何種情況下管理層應向董事會匯報以及在代表本公司作出任何決定或訂立任何承諾前應取得董事會事先批准等事宜方面。
本公司已設定留待董事會決定事項及委派管理層處理事項的計劃。董事會定期檢討有關安排,以確保能夠一直適當地符合本集團需要。
留待董事會決定事項包括:
1. 業務計劃;
2. 財務報表及財政預算;
3. 合併及收購及其他重大投資;
4. 董事委員會組成;
5. 董事委任及辭任;及
6. 核數師委任及罷免。
F.2. 董事會轄下之委員會
董事會轄下各委員會的成立應訂有書面的特定職權範圍,清楚列載委員會權力及職責。
除審核委員會(詳情於C.3披露)、薪酬委員會(詳情於B.1披露)及提名委員會(詳情於A.5披露)外, 董事會並無成立其他董事委員會。若要成立董事委員會處理若干事宜,董事會將充分清楚地訂明職權範圍,讓有關委員會能適當地履行其職能。董事委員會之職權範圍規定該等委員會要向董事會匯報其決定或建議,除非該等委員會受法律或監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匯報。
G. 公司秘書
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兼僱員陳海盈女士確認,彼於本財政年度曾接受不少於15小時之相關專業培訓。陳女士向董事會主席報告,並負責確保董事會遵守董事會程序及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
H. 與股東的溝通
H.1. 有效溝通
董事會認為,與股東進行有效及適當的溝通在創造股東價值、增強企業透明度及建立市場信心方面起著重要作用。董事會致力與股東保持持續對話。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本公司已建立以下溝通渠道:
1. 於本公司網站的「投資者關係」版面發佈本公司的最新消息及發展;
2. 以印刷本及網上形式於香港聯交所網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的網站www.mainland.com.hk 發佈本公司年報、中期報告及通函等企業通訊;
3. 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及股東特別大會,作為股東與董事會及本公司高級管理層進行詢諮及交流的論壇。董事會主席及審核、薪酬及提名委員會之主席已出席二零二四年股東週年大會並回答股東的查詢;及
4. 股東、媒體及有興趣投資者可通過公司網站www.mainland.com.hk或直接向本公司總公司及香港主要經營地點作出查詢。本公司總公司位於香港九龍九龍灣常悅道18號周大福保險中心23樓2301-2305室。
於二零二四年股東週年大會上,主席已就各項個別獨立事宜(包括重選董事)提呈獨立決議案。
為遵守守則條文第F.2.2條,董事會主席應出席並邀請審核、薪酬及提名委員會之主席出席二零二五年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外部核數師亦應出席二零二五年股東週年大會,回答關於進行審核、核數師報告的編制及內容、會計政策及核數師的獨立性方面的問題。
本公司已評估本年度股東溝通政策的實施及有效性,並認為有關政策屬有效。
H.2. 於股東大會上提呈建議之程序
任何股東如有意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提呈建議,應在股東大會日期至少七日前,以書面經公司秘書向董事會遞交有關建議以供董事會考慮。
本公司亦於本公司網站www.mainland.com.hk登載所有公司通訊。
H.3. 以投票方式表決
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之權利乃載於隨本年報寄發予本公司股東之通函內。投票方式表決之結果會分別於聯交所及本公司網站公佈。
H.4. 應股東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召開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根據本公司公司細則第58條, 持有不少於本公司繳足股本十分之一並有權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可隨時通過向董事會或公司秘書提出書面要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該請求書中指定的任何事務或決議案。該股東特別大會應僅以實體會議的形式舉行,並在遞交請求書後兩個月內舉行。如果提交請求書後21日內,董事會未能召開大會,該請求人士可根據百慕達1981年公司法第74(3) 條的規定,自行召開該實體會議。
I. 憲制文件
本公司最新的公司細則可在本公司及聯交所的網站上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