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達帽業控股:

提名委員會職權範圍

採納日期:二零一三年九月

A 組成

飛達帽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已成立委員會,即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

B 成員

1. 提名委員會成員須由董事會不時委任,包括不少於三(3)名成員。
2. 提名委員會的大部分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3. 提名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並應由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惟倘彼未能出席任何提名委員會會議,與會成員可就該次會議委任主席。
4. 倘有關成員因任何理由不再出任董事,將立即(及自動)終止為提名委員會成員。
5. 除另有指定者外,提名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為兩(2)名成員。
6. 董事會主席及╱或財務總監須應要求出席提名委員會會議。其他董事會成員均有權出席會議。
7. 公司秘書出任委員會秘書。
8. 載有每次提名委員會會議召開時間及地點的通告,必須於會議舉行時間前送交各名成員。
9. 於每次提名委員會會議上,所有事項均由出席會議並就此表決的提名委員會成員以簡單大多數票投票決定。
10. 除法律規定外,經提名委員會全體成員簽署的決議案為有效決議案,猶如決議案乃於提名委員會會議獲通過者。
11. 提名委員會任何成員可以透過電話、電子通訊或其他通訊設施參與提名委員會會議,而該等通訊設施必須使所有與會人士能同時及即時互相通訊。

C 會議次數

提名委員會最少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或應提名委員會主席要求舉行其他會議。

D 職權

提名委員會獲董事授權取得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能,包括尋求獨立專業意見所需資源。

E 職責

提名委員會職責包括:

(a)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經驗及服務年期),並就任何為實施本公司企業策略而建議董事會變動提出推薦建議;
(b) 考慮董事須具備的技能組合,並向董事會提出推薦建議;
(c) 物色及提名候選人填補董事空缺,以待董事會批准。於釐定有關提名是否適合時,會評核獲提名人士的學術及專業資格、業務經驗、專業技能及知識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項下之其他規定;
(d) 在適當情況下檢討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及檢討董事會為執行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而制定的可計量目標和達標進度;以及每年在《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檢討結果;
(e)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身分以及審閱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身分年度確認書,並於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其審核結果;
(f) 定期檢討董事履行職責所需時間;
(g) 就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等有關事宜向董事會提出推薦建議;
(h) 進行任何使提名委員會能履行董事會賦予其之權利及功能之任何事情;及
(i) 遵守董事會不時發出或本公司章程載述或法例規定之要求、指引及規則。

F 匯報程序

提名委員會主席須於舉行提名委員會會議後召開的下屆董事會會議向董事會匯報提名委員會的結論及推薦建議,惟倘其匯報能力受法律或規例所限則除外。

G 刊載本職權範圍

該等職權範圍可因應香港法例規定之情況及變動按需要更新及修訂。